註銷營業登記及稅務申報

註銷營業登記

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及稅籍登記規則第10條規定,營業人解散、廢止、轉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,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稅捐處申請註銷營業登記。

線上登記

應備物品

  • 檢附原領統一發票購票證。
  • 檢附當月份營業人申報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繳款書。
  • 合夥組織非經商業登記機關依法廢止或撤銷者,應加附合夥同意書。

作業天數

6個工作日

聯絡窗口

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:0800-000-321(手機請撥市話號碼)
財政部臺北國稅局:(02) 2311-3711
財政部北區國稅局:(03) 339-6789
財政部中區國稅局:(04) 2305-1111
財政部南區國稅局:(06) 222-3111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:(07) 725-6600

稅務申報

  1. 須於『解散基準日』之次日起,分別依下列規定期限辦理各項申報:
    1. 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,填發扣繳憑單,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。
    2. 15日內完成營業稅申報。
    3. 45日內完成決算申報。
    4. 決算期間的盈餘,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。如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,尚未清算完結者,其前1年度之盈餘仍應於規定之期限內申報。
  2. 『解散基準日』依下列規定計算:
    1.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之「次日」起算。
    2. 獨資及合夥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文書發文日之「次日」起算。
    3. 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文書發文日之「次日」起算。

稅務申報完成:經濟部網站查詢會顯示「解散」,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出現「非營業中」。因為公司法人身份依然存在,如有債權債務問題仍應依法解決。